池州消协分会接到消费者钱某投诉称,某影楼将其1月26日在该影楼拍摄制作的婚庆碟盘和婚纱照片不是自己的,钱某要求该影楼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 投诉人钱某称某影楼交给自己的婚庆碟盘与本人婚庆摄影照片内容不符,要求该影楼给予说法。该影楼老板称当时业务忙,其婚庆碟盘委托另一家给予制作,可能拿错了,并将该碟盘拿回制作处,经查找,钱某的婚庆碟盘内容已被误删,无法重新制作。结婚本是人生中的一件大喜事,制作婚庆碟盘是日后以作纪念,同时也是历史的记录,该珍贵碟盘内容的误删,这是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钱某要求该影楼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影楼老板认为赔偿过高,不予答应。 当调解人员问及钱某在该影楼消费的有效发票时,钱某说没有。根据消协调解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必须向消协提供有效的消费发票才能给予受理调解,考虑到钱某婚庆碟盘的特殊性,调解人员当即与投诉人一道来到某影楼进行调解,指出某影楼将钱某的婚庆碟盘内容误删是一大过错,该碟盘具有特殊价值,给予一定赔偿是情理之中的事;但钱某在该影楼消费时没有索要有效发票给调解造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双方都必须让步才能取得事情的圆满解决。经过调解人员向双方讲解《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某影楼向钱某赔偿人民币2000元,并当即付清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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