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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郎在花车上放鞭炮炸伤司机眼睛
发布时间:2007-4-16 11:18:49      来源:婚庆行业网   

时报讯 (记者 邬科 通讯员 汪次安) 按照婚礼主家的要求,伴郎在花车上放鞭炮,将司机右眼炸伤。究竟谁应该为事故埋单呢?

韶关市民李某为给儿子办婚事,租用郭某的车作迎亲花车来接新娘,同时邀请儿子的朋友王某做伴郎,一同坐花车接新娘。根据婚礼前的安排,伴郎在迎亲车队快到新娘子家时,要放鞭炮。

2006101早晨,迎亲车队欢欢喜喜地出发,伴郎王某和新郎同坐一辆车,坐在迎亲花车内副驾驶位置上。新老爷李某则坐另一辆车在花车前面行驶。上午9点钟左右,王某见离新娘子家不远,就在行驶的车上点燃鞭炮,然后将点燃的鞭炮从车窗扔出去。一盒鞭炮顺利燃放,然而,当放第二盒鞭炮时,还没等王某将鞭炮丢出窗外,鞭炮便忽然在驾驶室仪表盘上炸响,仪表盘顿时被炸坏,司机郭某的右眼当场被炸伤。

20061228,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家新郎父子和伴郎王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万元。

2007年年初,李氏父子、王某和郭某三方在韶关中院对簿公堂。在庭上,李父首先将儿子的责任揽到自己身上,之后又将自己的责任推给伴郎王某。李父称:租用郭某的车,请王某做伴郎,以及要放鞭炮,都是自己的主意,与儿子无关。而鞭炮是伴郎点燃的,炸伤人的是王某,主家不应该承担责任。

而伴郎则将责任推给司机郭某,认为当自己在车上点燃鞭炮时,郭某没有阻止,他应该自负。

最终法院判定李氏父子和王某承担事故80%的责任,即赔偿郭某医疗费等费用32000元。

法官释法 司机未阻止放炮也有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韶关市中院审理认为,王某应李某之邀,帮其子接新娘、燃放鞭炮,没有任何报酬,属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帮工活动。因此,王某与李氏父子之间是帮工、被帮工关系。

作为被无偿帮助的被帮工人,李氏父子在本案中不能证明其无过失,则推定有过错。而王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预见到在行驶的车内点燃鞭炮,极有可能在车内炸响造成损伤,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损伤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王某和李氏父子应一起承担连带的责任。

另一方面,郭某作为驾驶员,如果当王某燃放的第一盒鞭炮响以后,就即时有效制止王某实施危险行为,那么,伤害后果完全可以避免,然而郭某并没有阻止。因此,郭某存在过失,依过失相抵之公平观念,就其过失应承担受减少赔偿额的不利。

至于李氏父子在案中提出的,运输合同关系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保障旅客、货物运输的安全是承运人的义务,郭某作为承运人在没有违反承运人的上述安全义务情况下,其在运输过程中受伤与其履行原、被告间的运输合同,以及郭某的运输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却与王某在车内点燃鞭炮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王某所为属于侵权行为,而李氏父子作为被帮工人承担的是为王某行为的替代责任,故本案与运输合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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